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如何区分
时间:2023-02-19 20:42:40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1)权利性质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一、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有哪些?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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