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教唆犯不能笼统定为教唆罪
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二、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三、直接教唆与间接教唆
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二)两者的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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