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消费者魏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抗癌一号消癌6快》,声称可以1、消肿瘤快;2、增效减毒快;3、防复发转移快;4、平喘消炎退热快;5、消胸腹水快;6、补虚升白快。这一系列的功效介绍立即吸引了她,因为丈夫患肝癌晚期并且正在化疗,非常需要这些方面的提高,于是就来到抗癌一号专业指导服务处购买了5盒抗癌一号(消癌平片)价值3000元。正当两人怀着迫切的心情打开包装查看《消癌平片说明书》准备服用时,却发现在《消癌平片说明书》的不良反应中标示:个别病例使用后可出现食欲减退、白细胞下降、转氨酶升高、发热、关节疼痛、药物疹等。这些服用后的不良症状对于一个肝癌晚期患者来说是会加重病情的。于是,魏女士多次联系商家表示不敢轻易服用此药,要求退货。因为一旦服下此药,万一出现白细胞下降或转氨酶升高,将会给她丈夫带来致命的打击。可商家始终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只是个别现象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魏女士来到徐汇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在报纸上发现,广告介绍胸闷、气喘、咳血、发热等症状的人服用后,可使肿瘤细胞脱落坏死刺激机体产生的胸闷、气喘、咳血、发热等炎症反应迅速缓解;从激活人体深层免疫系统入手,能有效地益肾补气,升高白细胞,临床上很多肿瘤患者在手术、放化疗前后加大剂量服用,能快速升高白细胞,明显减轻放、化疗毒副作用。这一系列的功能介绍明显与产品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打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当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这样,一旦日后发生消费争议,在交涉时也能有根有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本起投诉中,商家的宣传广告和产品说明书在内容上打架,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经过我委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退还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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