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何区别
时间:2023-03-13 19:50:34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督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数额犯,只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4、生产、销售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一、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1.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4.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罪的主要区别: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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