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4 15:11:27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9月3日,省长罗清泉签署第309号省政府令,公布《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一样是民告官的重要渠道。

受理申请不得推诿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推诿。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督促其受理。

过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少数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也不愿受理,而是让人家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行政机关,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加重了群众的负担。《办法》实施后,这种推诿的情况将会得到有效解决。

告垂直部门有新规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怎样告垂直部门(如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我省过去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统一。此次作出明确规定后,老百姓可自主选择向谁告垂直部门。

重大案件直接告知行政首长

《办法》规定: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此前,行政复议机关受理重大案件后,一般只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业务部门,该机关的行政首长并不知情。甚至有的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败诉,其行政首长也不知道结果。

证据材料老百姓可复印

老百姓告行政机关,往往需要到行政复议机构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可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往往会拒绝老百姓的复印请求。为此,《办法》特别规定:申请人(老百姓)、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与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不仅如此,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为其查阅、摘抄、复印有关证据材料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行政复议案件也可开庭

我省的行政复议长期以来实行书面审理,老百姓和行政机关很少对簿公堂。《办法》新增加了听证审理方式,相当于行政诉讼中的开庭审理,老百姓和行政机关可以辩论、质证,这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案件能调解

过去,行政复议案件不能调解、和解,这次出台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调解处理。行政复议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只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梅军朱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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