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属于国务院的决定
国务院作为承担极为繁重的行政领导工作的中央政府,它实施行政领导工作不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也需要借助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为此,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决定、命令,都是国务院实现行政领导工作所不可缺少的,它们在目的、任务等方面是相同或相通的,它们也都是国务院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的根据之一。但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性质,而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不是一种法的形式,不具有法的性质。与此相联,它们的产生和发布程序也有明显区别,行政法规要根据立法法确定的程序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产生并非一概要履行这些程序,它们通常通过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另外,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重要关系,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而国务院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与地方性法规不存在这种关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变动,需要注重与国务院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尽可能协调,但不存在不得与其相抵触的问题。
正确处理行政法规与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关系,就要划清它们在表现形式上的界限。一般说,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应当视为行政法规,决定、通知、命令、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列举的政府公文形式中其他公文形式,可以视为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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