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国际注册流程有一种注册模式,即马德里注册。关于国内请求人来说,可以直接提交请求到商标总局或是署理机构将请求递交到商标总局,总局国际处进行形式检查后转交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检查后颁布国际注册证明并将请求转交至请求人指定的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当国的法律予以检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护的决定。同时,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流程上还有一个不同点便是布告程序。有些国家贰言期是从国际局布告后到次月1日起计算,当国检查后不再进行布告;还有一些国家属于国际局布告后,在当国检查后还会进行布告,因而请求人在提异议时一定要搞清楚该国是哪种模式,避免错失异议期。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对于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权所有人一般并没有进行实际的开发利用,但如果被其它的个人或者公司企业造成了侵权的,那么也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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