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处理涉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确保对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欠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在处理涉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确保对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欠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返 还 款 能 作 为 量 刑 情 节 吗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返还款并不能直接作为量刑情节。因为返还款本身并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是,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为吸收的资金提供担保,则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作为量刑情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担保的返还款金额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相比,需要达到较大比例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否则,返还款可能不具有量刑意义。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款本身不能作为量刑情节,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为吸收的资金提供担保,则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作为量刑情节。
在处理涉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对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款本身不能作为量刑情节,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为吸收的资金提供担保,则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作为量刑情节。同时,需要注意担保返还款金额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相比,需要达到较大比例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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