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的比例,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6%。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提高到8%的规定。以后,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时间由省统一规定。
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年5月29日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参见:关于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1996]96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15日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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