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事故罪,一般不构成犯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受重伤,死亡或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交通运输事故后逃跑或有其他特殊恶劣情况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逃跑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什么罪
一辆农用车在经过乡村道路时,碰到一名男童,致男童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农用车司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其有期徒刑3年。农用车司机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法院,称其没有撞到人,即使撞了人,也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乡间道路上撞人,司机究竟构成什么罪
1、小道肇事获刑3年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8年4月24日上午,家住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的方某某受“某某家具厂”老板王某某委托,为购买家具的吴某送家具。家具送到后,方某某驾驶着王某某的白色时风牌农用车沿乡间小道返回,当行至牛集镇吴老家村吴某某房屋北面时,碰伤在此处玩耍的男童小佳,小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当天,当地交警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勘查,以无证驾驶为由,行政拘留了方某某,但未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同年4月28日,谯城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再次勘查了现场,后于5月8日将方某某刑事拘留。
去年11月19日,该案经谯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方某某在驾车过程中,不慎将人撞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令方某某和车主王某某连带赔偿小佳父母各项损失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方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2、此罪彼罪争论不休
在上诉状中,方某某认为,一审法院据以判其有罪的现场勘验图不能证明其有罪,即使有证据证明,也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该法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方某某肇事案也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案主办法官顔*尧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警部门管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方某某无证驾车的事故发生在乡间道路上,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范围,因此,方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管辖范围决定罪名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即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构成何罪,关键看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规处有关人士解释,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即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并不包括乡间小道。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工作人员认为,这不改变乡间小道属于“非道路”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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