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执业审核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令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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