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退出公司股东
时间:2023-06-26 20:32:49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二)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三)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四)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一、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考虑一项制度的合理性,不应只着眼于该制度本身,而应该将一项制度放入相关的法律体系中,考虑其在实现整体功能中的作用。本文中将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股东的一项救济措施予以考虑,因而必须将这一制度放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救济措施体系中予以审查。

司法解散作为股东最后的救济性措施,有其彻底性和不可恢复性。公司司法解散,涉及公司本身、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员工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同时该制度一旦设立,就必然存在股东滥用该权利的风险。但是该制度却能使得股东从公司中退出,获得投资的剩余价值,也能使凝滞的公司资产得到重新配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适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时,往往采取一种保守司法的态度,即只要存在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做出司法解散的决定。再者,由于商业判断规则(BsinessJdgmentRle)在各国的确立,使得在很多情形下,法官对公司内部的决策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最后做出司法解散的裁决。各国对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救济措施都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诸多有效成果。并总结出坚持主体维持、竭尽其他救济、利益衡平的原则。

总结各国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措施,具体包括非诉讼程序(如日本《公司法典》的规定,法院非诉讼程序介入包括股东会的司法召集、临时高级管理人员的司法任免和报酬决定、回购股份价格的司法决定等)、英美法系常使用的指定临时董事、指定监管人、强制股权回购,以及德国法院以判例法的方式创立的退股权和除名权。

二、退股需要什么手续?

个人退股需要办理的手续: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2)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4)请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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