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生故意发生关系骗取财物算诈骗吗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和不满几岁女生发生关系算犯罪,属于自愿行为
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自愿与否)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展资料案例:与未满14周岁“女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徒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9月底,被告人杨某通过软件加被害人姚某为好友,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10月底,被害人姚某不愿回家,于是被告杨某将被害人姚某带回其租住的地下室,并在明知被害人姚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姚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晚上,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姚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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