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资格证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品行证明改为承诺书
5、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清单
6、记载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普通律师不需要)
7、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8、原律师执业证
9、2寸近期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二、咸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流程
1、受理,市(州)司法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材料。
2、审核转报,市(州)司法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同意初审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
三、咸宁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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