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所以,交通事故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交通事故鉴定费,诉讼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是属于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事故赔偿义务人承担。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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