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中陈述的理由属于自认吗
时间:2023-08-17 10:05:18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事诉讼状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整体来说,也并非发生在江苏的9级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就全部都是一模一样的,即便是9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都要因人而异的进行计算,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前完全是参考别人的索赔标准,要求肇事者赔偿的,拿不出任何其他有效证据的话起诉也是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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