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如果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存储余额;如果职工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哪 些 人 可 以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内 的 存 储 余 额 ?
根据问题,我们需要回答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出境定居的;
6.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以上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以下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离休、退休;出境定居;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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