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至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至50万元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至50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卡被盗刷冒用谁有举证责任
因银行卡被盗刷冒用引发纠纷的,卡主业主向银行索赔的,应该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出示真实的银行卡,证明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
2、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
3、公安机关有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
4、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者要向银行索赔,应该出示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无法索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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