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危险驾驶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即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理解一致。
具体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公路、城市道路的具体范围,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厂。
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不属于道路。但对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而何谓公共,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象的不特定性。(《刑事审判参考》第760号、893号案例)
因此,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校园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即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案例)。在此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而言,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即小区管理者在小区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卡点,但从未拦截,社会车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并在小区内停放;
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若要进出小区,需要受访业主的同意、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的停车、通行费用;
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
其中,
第一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道路;(此种情况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则相反,不属于道路;(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第二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道路的性质,应当进一步区分情况。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此种情形下,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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