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用户注册/登录;在线填报前期咨询材料(可行性报告);等待可行性指导意见;在线下载并打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社会团体、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关筹备工作;在线填报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等待网上预审意见;在线打印预审通过的材料,对应处签名、盖章,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递交窗口受理;等待审批结果;取得登记证书;在线完成印章、银行账号备案。
二、上海基金会成立登记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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