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条上只有签字没有按手印的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可以作为追讨债务的重要凭证的,当然有一般就有特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借款合同,需要有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大家注意了,也就是说签字或者盖章只要有一个就行,别急,还有个条件,就是且合法,意思就是签字你的确保是借款人签的才行。
杭州一借款纠纷被告说借条签名被人伪造
近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对一起借款案件宣判,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仍然给不少人提了个醒,如何规范借条的书写,以便避免时候的纠纷。
案件的原告是殷女士,被告是黄某。殷女士说,2011年,黄某向她借10万块钱,于是她将钱打入了黄某老婆的账户,但后来,黄某却不认账了,钱一直拖着不还。
但黄某说,自己根本就没借过钱。
殷女士出示了一张借条,上面写道:本人黄X经李亮介绍和(向)殷XX借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定于2011年2月25号归还。也已收到殷XX打入到我老婆杨X的招行卡末尾数658681内(的借款)。借条下面是黄某亲笔的签名。
但黄某却说,这张借条是伪造的。李亮跟我说他是银行的,可以帮我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请我在白纸上签字,说办贷款手续要用。
李亮是黄某的朋友,但黄某既联络不上他来出庭作证,也无法提供他的联系方式。这样事情就成了原被告各执一词了。
最终,法院还是认定了借条有效,因为签名确实是黄某的,而他所说的请李亮办房贷才在空白纸上签,他并没有证据能证明。
法院判黄某败诉,需归还10万元给殷女士。
借据怎么写其实很有讲究
法官表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当然认定案件事实,并不是只看借据的,还要看双方的举证、陈述情况等。
这起案件里,黄某所说的在空白纸上签名,并不太符合常理,因为很容易被人添加内容,发现被添加内容,一般人也会很快报案,不会等到法庭上才解释。
但借条被人添加内容或篡改的情况,仍然不是没有。根据法院的总结,常引起争议的纠纷的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有些借款凭证上,字与字之间的间隙过大,让债权人有文章可做,比如大写金额钱加个数字,小写金额后加几个零之类的;或结尾部分不收笔或填空式格式合同中的空格未划掉,被人添加其他内容,比如利息,违约责任。
二是出借人隐名化,这一情况正越来越多。不少债务人认为借条中最重要的便是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出借人是否体现在借条中并不重要。于是,许多借条的书写经常会未填写出借人的名字,于是此类空头借条变成了一份可流转的借条,谁持有该借条便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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