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的第一条。是对于名誉权的定义。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名誉权是社会对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品质、才能等内容的评价。我国的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所有人的名誉权都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采用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第1款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第1款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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