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存货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条款包括: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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