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根据曹先生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他解释说,依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曹先生购买使用权房,不属于条例规定的6种情形,即不能提取公积金。如购房时按照本市出台的《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来操作的话,购买售后公房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该《办法》规定的程序是:
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3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原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来源:新闻晨报
全文8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