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可以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当事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当事人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则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满两年的,法院会判准予离婚;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未满两年,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而且很多时候被告不愿离婚,故而恶意潜伏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但在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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