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未约定利息一般不可以主张利息,具体规定如下:
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四)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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