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寿险合同条款中的陷阱
时间:2023-05-02 17:23:55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但是,仅仅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或“免责事由”)是不够的,很多重要条款都没有列在这两项中。首先,关注保费率是否会发生变化。如**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推出的常青树终身男性大病保险(分红型)和康乃馨终身女性大病保险(分红型),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费率调整”,未列入“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项目,本条款明确规定,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所有同龄被保险人。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这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总是面临着保费上涨的风险,而保费的上涨率是不确定的。虽然保险费率也可能降低,但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逐渐增加,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也会随之增加,特别是作为重大疾病保险,我认为保险费率提高的概率大于降低的概率。

同样的内容也反映在一些看似不错的保险条款中。以**阳保险公司2002年4月推出的“个人住院补助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为例,该条款的“保额续保”对被保险人是相当好的保障。从条款上看,保证续期的前提是连续三年内无疾病发生,使保险公司认为续保足以影响保险的疾病(续保申请必须经保险公司批准,续保条件必须确定)。但是,56-70岁的被保险人不享受保证续保。同时,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即外国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泰康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也有类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办理非健康人身保险有五种方式:一是增保费保险;二是延保;三是变更保险(变更险种或保险金额);四是责任排除保险;五是拒绝保险。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费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增加保费。续保后,虽然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变化而终止保险合同或变更续保条件”,但一旦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险费,当额外费用被保险人难以接受时,被保险人只能给予赔偿向上续期,担保续期将失去最根本的意义。

2。不要被保险单的新功能名称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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