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申请人的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登记。但是《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也将撤销登记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样,作为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较重的法律责任。
2、因行政机关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理。
商事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撤销登记是撤销行政许可的一种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这种撤销是行政机关的纠错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3、两种撤销登记制度比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与前面提到的撤销登记不同。
第一,二者撤销的原因不同。前者的撤销原因是基于商事登记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商事登记的民事基础已不存在。后者是因为登记机关的过失或者商事主体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所致,不考虑商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二者的启动程序不同。前者以公司提出撤销登记申请为前提,后者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即使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仍可依职权撤销登记。
第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履行司法判决或裁定的必然要求,其直接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后者则侧重于对商事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二者虽然不属于同一范畴,但在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竞合的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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