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
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二、肇事逃逸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责任主体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其明知已有事故发生,主观心态为故意,但为了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从现场逃跑。如果行为人对事故发生毫无知觉,则对其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关键是看其在主观上是否满足两个条件,即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装作无事故发生,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是主观要件构成的重要补充。当事人须同时具备逃避救助和承担刑责义务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如肇事者撞伤行人后,尽管没有离开交通事故的现场,但是当时没有去实施救助伤者,造成被害人伤情加重直至死亡的后果;或肇事者送被撞伤的行人至医院后,因支付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而离开医院,仅以具有以上一单一动机的情形是不能认定行为人为肇事逃逸的。在肇事后,有的责任主体的第一反应就是避免被追究和惩罚,罔顾交通秩序也不顾及被害者的安危逃离现场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是在其明知逃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仍然为之,应是故意而为,但是对被害人不给予救助,对被害人伤亡的结果则是过失的心态。也就是行为人认为他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不会死亡,相信会有人对被害人给予救助或者存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被害人伤势并不重,不至于导致严重危害结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救助被害人的心理,但客观上并不具备救助伤者的能力,这种情况不应该认定行为人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备救助被害人的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施救,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报警也不积极施救被害人,而是选择弃车或者驾车逃跑,将被害人弃于现场或带离现场,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也是肇事逃逸的显著特征。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