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各种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各异,分别呈现出不同的要求,而其目的即在于确保遗嘱能够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形式要件存在部分瑕疵或欠缺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无效。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1、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口头遗嘱是属于有效的,但如果要用口头遗嘱来进行对房产过户的话,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条件,而且见证的人员不能和继承人有任何的关系,这样出来的遗嘱才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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