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通信终端设备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通信终端设备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责任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责任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内销售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对讲机通信终端设备及配件。
第三条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本责任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上述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五条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通信设备,保证商品的质量。
(三)销售时,应向购买者当面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并提供“三包”凭证、有效购物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做好售后服务。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生产合格的通信终端设备,并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
(二)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修理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维修业务和超过“三包”期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通信设备和填写好维修记录卡。
(四)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对讲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为3个月(附件指充电器、电池等),“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通信设备出现质量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责任规定“三包”条件的,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7日内,发生质量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自售出8日至15日内发生质量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三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修好的、修理者应无偿提供一台能正常使用的备用机供消费者使用。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个月,出具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更换。
第十四条销售、更换通信终端设备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五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讯器材,不实行“三包”:
(一)无三包凭证和发票或无确凿证据证明的;
(二)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擅自拆卸和维修造成损坏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则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委员会将公布其不良商号,有关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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