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公司欠债走人,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偿吗
时间:2023-03-03 19:52:34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股东完成了出资责任,则不能像股东追偿,反之则可以向股东追偿。

一、股权转让股东股权瑕疵的承担风险有哪些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二、破产重组后债务怎么处置

破产重组后债务可先去政府经办部门看看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如何处置的。如果破产程序已经履行,破产企业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中支付;如果不是用来偿还债务,而是重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承担:股东出资不真实;股东逃避资金。

三、隐名股东的责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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