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记忆方法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6)行贿案;
(7)对单位行贿案;
(8)介绍贿赂案;
(9)单位行贿案;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1)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
(12)私分国有资产案;
(13)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罪、枉法仲裁罪除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其中,有下划线的四种案件,无论题干中是否给明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一律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因为,《刑法》修正以后,将有下划线的四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这四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权。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案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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