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本质特征分析
时间:2023-07-06 20:52:41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予,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为实际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双方同意,还要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

2、保管合同为不必要合同和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货物。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货物,使其与借款、租赁、承包、运输等合同不同;

4、保管合同转让标的物的占有。现实生活中,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管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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