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权有: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
2、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5、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等。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涉及以下知情权的纠纷: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股东的知情权;
2、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3、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有:
1、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复制权,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
2、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法律关系的平衡与调节功能。
总之,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等。一般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股东的知情权,若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临时股东大会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一般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包括主要股东变更、收购兼并、重大人士变动、调整股利政策等;(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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