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远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2、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材料;
3、律师事务所书面承诺公章、财务章已收缴;
4、清算报告;
5、律师事务所书面承诺税务已注销;
6、律师事务所书面承诺银行账号已注销;
7、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的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8、关于律师事务所(分所)同意注销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二、清远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三、清远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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