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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这一准则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债务重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将债务重组收益不纳入损益表而纳入资产负债表,从某种程度上看,是对财务会计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一种违背,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笔者拟就此做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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