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并接受教育改造,经确认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如果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可以适当减轻原判刑罚。但是减刑的前提条件是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事实上,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不能完全根据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除了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是否有过寻衅滋事的记录以及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都和量刑有关,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嫌疑人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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