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工商局部门举报虚假宣传
时间:2023-06-07 18:46:33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向工商局部门举报虚假宣传

对于宣传宣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的方式包括是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如何区别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

两者区别如下:

1、虚假表示是双方行为,有特定针对人;虚假宣传是单方行为,没有特定的针对人。

2、虚假表示,是民法理论里的一个概念,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意思表示下位概念,也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通常用来识别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表示就是这个概念。

3、虚假宣传是一种销售手段,不是合格的能够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

三、虚假宣传法律责任是什么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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