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遗产分配时,孕妇不应该被视为可以多分财产的人,而是应该在分割遗产时预先留下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给遗腹子。根据法律规定,胎儿的继承权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这时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就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在遗产分配时,孕妇不应该被视为可以多分财产的人,而是应该在分割遗产时预先留下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给遗腹子。根据法律规定,胎儿的继承权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这时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就自始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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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中,孕妇、胎儿可以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孕妇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利,使他们在遗产继承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孕妇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孕妇能够多分遗产。
在遗产分配时,孕妇不应被视为多分财产的人,而应预先留下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给遗腹子。根据法律规定,胎儿的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这时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就自始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孕妇可以多分遗产。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利,使他们在遗产继承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同时也意味着孕妇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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