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摆酒席不领结婚证的婚姻一般是无效的。但若当事人没有配偶,未经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其婚姻等同于普通的婚姻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对于婚姻的新规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新增了部分规定。其中,涉及到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体现在以下两点: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因此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2)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是最新颁布的法律,对相关的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对于彩礼的收取并不是禁止收取的,民法典禁止的是不能向对方索取财务的行为,这个才是违法的行为,需要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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