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补偿办法有哪些
1、宅基地补偿办法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宅基地复垦如何补偿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4、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5、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6、节约用地奖励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青岛宅基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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