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地质部《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广大地质工作者常年战斗在野外,工作十分艰苦,是非常光荣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都应热情关怀他们的生活,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农村社队和社员,对地质队因工作需要而占用土地、砍伐树木和使用道路等,不得任意高价索赔,也不得强揽包工。要坚决制止哄抢、盗窃、破坏设备等类事件的发生,以保证地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各地质队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建设。要严守革命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主动搞好工农团结;切实搞好各项管理工作,防止物资丢失被盗;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勘探效率,为国家寻找出更多的矿藏。
地质部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石油、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的野外地质勘探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他们所提的解决意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关于切实保障野外地质工作条件的报告地质工作是为四个现代化建设调查地质情况、探寻矿产资源的工作,地质队常年流动分散在野外作业,工作和生活条件很艰苦,处处需要依靠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援和配合。
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地质工作十分关怀,及时地为地质队伍提供施工场地,组织大量劳力承包地质队的搬迁运输、修路平地、挖探槽探井等项任务,发动广大群众上山找矿报矿,提供了许多矿点和找矿线索,为发展我国地质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同时,还为地质队提供临时住房、供应主副食和日用必需品、安排职工子女就地入学,为职工生活提供了方便,鼓舞了广大地质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地质队伍和当地社队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关系一直是比较好的。
但是,由于林彪、“四个帮”的干扰,党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了严重破坏,工农团结受到损害。除一些地质队本身管理混乱、纪律松弛,随意侵犯群众利益,需要进行整顿外,在农村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情况,需要研究解决。例如:
任意索取赔偿。青苗补偿费要价越来越高。有的社队甚至还要地质队支付“过路费”、“地头费”、“果树惊吓费”、“震房费”等名目繁多的赔偿,如不满足要求,就阻拦施工搬迁,严重影响了地质队作业。
强揽包工。有些地方因地表工程没有包给当地社员,常发生工具设备被没收,供水管道被截断的情况,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哄抢、偷盗物资。河北七个地质队统计,一九七九年共发生被盗事件四十六起,损失十二万元。
实物资料岩矿心被损坏的事件,各地都有发生。各地的测量标志和钻孔封孔标志也有许多遭到了破坏。
一些地方向地质队派工、派款、派车,也给地质施工造成困难。
这些问题,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直接影响工农团结,影响地质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迅速改变以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解决意见:
一、地质队按照国家计划开展地形测量、区域地质调查、矿产普查勘探、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探矿等项工作时,首先要向有关县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他们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对地质队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以及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给以方便;要向有关社队作出安排,动员基层干部和社员按照地质工作的需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援。遇有争议时要及时合理地加以处理,保证地质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二、地质队要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排放油污和泥浆,防止冲刷和污染农田、鱼塘。凡需临时占用土地,应事先同有关社队协商,共同签订临时占用土地合同。工程结束后,应立即将占用的耕地加以平整恢复(或按工作量交付平整费),归还原单位。
临时占用耕地造成的农业损失,由地质队合理补偿。补偿的原则是,既不能因地质施工占地使集体和社员减少收入、降低生活水平,也不应任意提高补偿费用,增加国家开支。计赔办法一般按占用耕地上年的实际产量,以国家统购价计算,影响一季补一季,影响一年补一年;若上年遇到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普遍减产较多时,可按用地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算;社员自留地的粮食作物,可按超购粮计价,其它作物参照当地社队集体同类作物的平均产量给以补偿。占用荒山、荒地、河滩及空地不予补偿,也不要趁机抢栽、抢种,索取补偿费用。
三、地质队要十分珍惜森林、树木。进入林区施工,要按照森林法第十四条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在批准场地以外砍伐,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造成森林火灾。
开伐林木或占用林地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地质队给以补偿。
四、地质队的各项工程和辅助劳动,要尽量组织固定职工完成,不要与农业争劳力。必须雇用民工时,要报经上级批准后,与当地公社或生产队协商优先就地安排,并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民工工资的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凡是地质队可以完成的任务,当地社队不要强揽包工。
五、地质队施工通过原有道路和田埂地边时,要注意养护,并爱护庄稼,造成损坏的由地质队负责修复,或给以补偿。当地社队要给地质队提供通行方便,不要自行规定各种名目的补偿费用。
六、地质队要加强物资、设备管理,严防丢失和被盗,也不要以物易物。有关县社应协助地质队保护施工现场、料场、库房、通讯及输电线路、供水管道、各种测量标志和岩矿心实物资料,发生哄抢、盗窃、破坏等情况时,地质队应报告当地县、社负责处理。
七、地质队要作好为农业服务工作。在缺水地区打出地下水的钻孔,如社队需要成井时,地质队应予协助。所需要的井下管材、井上设备,原则上由地方解决,地质队如有多余设备材料,可报经上级批准价拨社队使用。若设备、管材一时解决不了,地方应体谅地质队的困难,支持地质队的钻机按照计划,转移到新的工地。
八、地质队施工占地、砍树、通行等的补偿范围和标准,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引起纠纷且难以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制订法令、条例、规定时,考虑地质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令,制订一些具体办法和规定,发布各县社和地质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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