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目的是人的主观心理。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定表现为犯罪行为、方法手段等,并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相联系。只有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判定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有效担保。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或有效担保,要先看行为人有无真实的主体资格。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是为了履约。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主观上即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也无相应的有效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如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与他人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等,则其主观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履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或者只是虚假履行。“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3)行为人是否采取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应视欺骗手段及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来具体分析、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或隐瞒某些事实,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能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的,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行为人虚构或隐瞒某些事实,如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等,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指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比较典型,可以作为确认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是,具有这些欺骗手段之一,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将这些欺骗手段与案件其他事实、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分析全部客观事实中隐藏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才能做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4)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不履行合同有主客观两种情况。如果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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