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参加工作的判决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严重程度来进行认定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冒名顶替罪参加工作的判决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的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2)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3)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冒名顶替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本质上也是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其中达到了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对民事赔偿情况进行认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