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资格标
2、第二阶段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供应商前来投标。
根据欧盟有关《政府采购指令》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要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公告选择这一采购方式的原因。如果原因不成立,必须改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的中标结果也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
1、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采购人在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要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选择应当邀请的供应商,从而规范邀请招标行为。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有哪些?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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