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是到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吗
时间:2023-03-07 06:40:13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起诉离婚一般是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但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一般的离婚诉讼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等情形下,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孩子抚养权纠纷在哪一方的法院立案呢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也就是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重婚罪管辖权归属是怎么样的?

是重婚罪管辖权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被告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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