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和刑罚的区别主要有三点,分别是:
1、二者的性质不同,刑法是一部法律,而刑罚是一种处罚方式;
2、二者的内容不同,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刑罚,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
3、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都需要承担刑罚,刑罚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还有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客体要件,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4、主观要件,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囯物流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上已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是:
1、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2、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目前我国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
4、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商业、供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多头立沄,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5、物流标准匮乏。目前我国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2013年12月31日,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八项物流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些标准将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八项物流国家标准包括: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30331-201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30333-2013)、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30334-2013)、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30335-2013)、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30336-2013)、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30337-2013)、除上述标准外,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与世界物流业接轨尚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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