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未再就业的;
10、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遇到自然灾害与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2、调离本市的。
办理场所:市本级办公楼二楼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大厅,各受委托银行服务大厅(地址详见附表)。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本市户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且未再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3、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户籍证明。
14、【大病提取公积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遇到自然灾害与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15、调离本市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