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既遂会判得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对此,学术界没有分歧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应注意一些问题。如,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对负责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和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县(市、市辖区)公安部门以及不合格兵员的家长和亲属提供的情况证明或结论进行了审查,且作了必要的调查(如家访等),但不明知被征集到部队的人员在身体或政治上不合格,而该不合格兵员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对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应不应该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来定性处理笔者认为,行为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身体、政审或学历等证明材料,虽然进行了审查,也做了必要的走访及家访,仍未发现证明中的问题,必然有其特殊原因,比如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等,但与明知是不符合征兵条件的人员还将其征集到部队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行为人不明知是不合格兵员,不构成本罪。再如,行为人徇私舞弊接送政治条件不合格的兵员,行为人主观上希望该兵员经过部队的教育后,能将其教育成为政治合格的兵员。但实际上,该兵员到部队后经过部队的教育可能成为政治上合格的优秀人才,但也可能因政治上不合格的原因给部队建设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结果。对此,行为人行为应不应该以本罪处罚。也就是说,间接故意是不是构成本罪的具体罪过形态。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行为人明知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后会影响部队建设,危害国防利益,却放任这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罪的具体罪过形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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